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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环保税真要来了,马上开始实施!:OD·体育网页版登录入口

时间:2024-11-03 18:33:01

  本文摘要:简介  的环保税征税月转入倒计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日前牵头发出通知,拒绝全面作好环境保护税法实行打算工作。

简介  的环保税征税月转入倒计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日前牵头发出通知,拒绝全面作好环境保护税法实行打算工作。  《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制订的第一部税法,2018年1月1日起月实行。

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已草拟了环境保护税法实行条例,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此次三部门牵头印发通报,吹响了全面作好环境保护税征管打算攻坚战的集结号。  的环保税的税,将对矿业、资源、能源行业产生最重要影响。

的环保税征税以主要污染物废气不道德作为对象,如矿山铁矿中的废气、废水、粉尘、尾矿、工业噪声等。在环保税征税的影响下,矿山企业的生产成本、铁矿生产模式、竞争格局将产生根本性变化。  1、的环保税将有多大体量?  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格》,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税额上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有所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1000元,噪声按微克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11200元。  2、的环保税怎样交纳?  由必要向环境废气增值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纳环境保护税。

向依法成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废气增值税污染物,交纳处置费用的,不交纳的环保税。这也就是说,的环保税将全部由企业分担。

  3、不会会减少企业开销?  的环保税税后对两类矿山企业影响有可能较为大:一是原本交纳排污费不规范的企业,今后强迫力度不会增大;二是污染物更容易计量的行业,今后的压力不会较为大,税额快速增长不会非常明显。  新的环保税收税的四大类征收目录,矿业行业都有牵涉到,所以传统的矿山、能源、发电公司将不会遭到相当大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行条例  (印发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全称环境保护税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所称之为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的组织。

  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之为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废气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明确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附有《增值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认。  第四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称之为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废气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明确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附有《增值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认。  第五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之为固体废物,是所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防治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固体废物,明确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附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格》确认。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之为噪声,是所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阻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明确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附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格》确认。  第七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款所称之为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的固体废物储存或者处理环境保护标准。  第八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之为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废气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订的国家污染物废气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的地方污染物废气标准。  第九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之为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获取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缴纳运营服务费或者决定运营资金的污水(污泥)集中于处理厂车站或者设施。

  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获取污水处理服务的设施或者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辟出租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场所,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范围。  第十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之为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获取公共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缴纳运营服务费或者决定运营资金的填埋场、焚烧厂、肥料厂等生活垃圾集中于处理厂车站或者设施。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之为污染物排放量,是指纳税人废气废气中所含增值税大气污染物、废气污水中所含增值税水污染物的数量。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之为污染当量数,是指纳税人废气增值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对环境导致污染程度的明确分析指标或者数值。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之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理量  前款所称之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合乎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拒绝、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理量,是指合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涉及拒绝以及国家和地方污染掌控标准的固体废物储存、处理量。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增值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  (一)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展开欺诈纳税申报的;  (三)非法灌入增值税固体废物的;  前款所称之为固体废物产生量的计算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对依法成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废气增值税水污染、大气污染物多达污水处理许可证规定的废气限值的,按照多达限值的排放量计算出来征税环境保护税。

  对按照国家具体方法实行污水处理许可制度规定仍未获得污水处理许可证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废气增值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或者增值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多达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废气标准的,按照多达标准的排放量计算出来征税环境保护税。  对未获得符合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监测机构对其监测增值税污染物的浓度值多达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废气标准的,按照当月增值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出来征税环境保护税。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所称之为排放口,是指纳税人向环境废气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和场所。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废气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废气的增值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出来征税环境保护税。

  对持有人污水处理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污水处理许可证的规定确认其废气、污水排放口。  第十七条 纳税人加装用于符合国家环境监测、计量证书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并依法展开污染物监测提供的数据,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之为监测机构开具的监测数据。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之为污水处理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订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期增值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污水处理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产生量计算:  (一)并未按照国家规定加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的;  (二)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不合乎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私自移动、转变、损坏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三)委托的监测机构开具的监测数据不合乎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伪造、假造监测数据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入或者溶解废气、不长时间运营污染物预防设施等躲避监管方式,违法废气增值税污染物的。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之为取样测算的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废气实际情况确认,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对环境保护税法附有《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并未列明的畜禽种类,其增值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并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税收免除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之为规模化养殖,是指具备一定规模并必要向环境废气增值税污染物的畜禽养殖活动。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明确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并采行粪肥还田、制备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展开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归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减免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之为增值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当月自动监测的增值税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再行平均值扣除数值或者增值税水污染物日均值再行平均值扣除数值,以及当月监测机构每次监测的增值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当月废气增值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或者增值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不得多达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废气标准;持有人污水处理许可证的纳税人,其当月废气的增值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还不得多达污水处理许可证规定的废气限值。  第二十四条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应该按照每一排放口的有所不同增值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出来。  第四章 征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税。地方税务机关遵守法院纳税申报、核对涉税信息、的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制订和完备污染物监测规范,强化增值税污染物废气的监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对环境保护税征税管理工作的领导,创建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作因应工作机制,协商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分享平台运营确保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创建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分享平台,制订涉税信息分享平台技术标准,具体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找和用于规范。  地方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遵从涉税信息分享平台技术标准和规范,构建涉税信息互联互通,符合环境保护税征税管理拒绝。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通过涉税信息分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传送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提供的下列信息:  (一)污水处理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污染物排放口、废气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纳税人废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监测结果;  (三)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出现异常或者纳税人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审核意见;  (四)纳税人环境违法废气不道德处置惩处信息;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商定传送的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该通过涉税信息分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送在环境保护税征税管理中提供的下列信息:  (一)纳税人申报的单位基本信息,废气增值税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废气方式及下落,废气增值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限于的污水处理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  (二)纳税人申报的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理量以及涉及证明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入库税款、欠缴税款等;  (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出现异常或者纳税人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等风险疑点信息;  (五)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处置信息;  (六)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传送的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之为增值税污染物废气地,是指增值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固体废物产生地、工业噪声产生地。  纳税人的增值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与生产经营地坐落于有所不同省级行政区的,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首府。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横跨区域废气污染物的税收首府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依照不利于征税管理的原则逐层协商解决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的,呈报联合的上级税务机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该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送的污水处理单位信息展开纳税人辨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送的信息中无对应纳税人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时展开纳税人辨识,同时将涉及信息传送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强化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作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计算出来增值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应该在首次申报纳税时,按照下列拒绝填写其限于的污水处理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一)持有人污水处理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限于的涉及污水处理许可技术规范填写;  (二)并未持有人污水处理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订的污水处理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填写。  纳税人更改限于的污水处理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应该在申报纳税时向税务机关递交更改解释和涉及材料。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申报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理量时,应该获取适当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移往联单、利用处理委托合同、不受委托方资质证明、管理台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拒绝获取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找到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污染物废气信息以及限于的污水处理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不合乎涉及规范的,应该通报税务机关处置。

  第三十七条 违法废气增值税污染物且并未缴纳或者较少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监测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送的涉及数据不完全一致的,税务机关应该按照下列方法处置:  (一)纳税人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出来增值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送的数据不尽相同计算出来确认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二)纳税人按照监测机构开具的监测数据计算出来增值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以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数据孰低原则计算出来确认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之为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出现异常,是指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增值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显著偏高,且无法解释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企业比起显著偏高,且无法解释正当理由的;  (三)纳税申报数据资料显著出现异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因应。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应该按照税务征税管理有关规定适当留存增值税污染物的监测资料。  第五章 所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行  条例(印发稿)》的解释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全称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税法成功实行,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行条例》(印发稿,以下全称条例)。现将有关情况解释如下:  一、条例草拟过程  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即正式成立了条例草拟工作小组,集中力量作好条例草拟工作。2017年1-3月,与地方财政、税务和环保部门多次展开座谈,研究辩论条例框架、明确政策及重点难点问题,并回国北京等地展开了实地调研。

在此基础上,草拟了条例初稿。2017年4月,再度的组织江苏、浙江、上海、湖北等省市财税部门辩论改动条例初稿,并征询环境科研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在充份论证并吸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构成了条例印发稿。

2017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就条例印发稿,分别征询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财政、税务和环保部门意见,根据对系统意见,对条例不作了更进一步改动完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  条例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不予细化,具体交纳环境保护税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的组织。(第二条)  (二)关于征收对象  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条例回应不作了说明和细化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废气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废气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固体废物是所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防治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固体废物;噪声是所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阻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上述增值税污染物的明确范围依照税法附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格》、《增值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认。(第三条至第六条)  (三)关于计税依据  税法规定了增值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四种计算方法,条例针对有关明确情形又不作了细化规定。

  1.根据固体废物废气特点,为便于计算出来和核查,具体增值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乘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理量计算(第十三条)。对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展开欺诈纳税申报以及非法灌入增值税固体废物的,为反映惩罚起到,具体其增值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第十四条)。

  2.鉴于税法规定对微克废气增值税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征税环境保护税,为此,条例具体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增值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其当月多达污水处理许可限值或者国家和地方规定废气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出来。(第十五条)  3.鉴于税法只规定了牛、猪、鸡、鸭等部分禽畜养殖场污染当量数的计算方法,对税法并未规定的其他畜禽种类,条例具体其增值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第二十一条)  4.条例对按照污水处理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出来污染物排放量的明确情形不作了规定。

同时,为反映惩罚起到,对纳税人违背污染物监测管理规定以及违法废气污染物的,具体其增值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污水处理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产生量计算。(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四)关于税收免除  条例对税法规定的征税和增税情形不作了明确具体。  1.对规模化养殖的范围不作了界定,归属于规模化养殖的未予征税。但为希望畜禽养殖场对废弃物展开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增进循环经济发展,条例具体,规模化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弃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并采行粪肥还田、制备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展开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不予征税。

(第二十二条)  2.鉴于税法具体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增值税污染物征税,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等场所未予征税,为保证有关政策获得精确、有效地继续执行,条例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不作了界定,具体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获取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处理服务,并由政府缴纳运营服务费或决定运营资金的污水(污泥)集中于处理厂车站或者设施。同时具体,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获取污水处理服务的设施或者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辟出租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场所,不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第九条)  3.对减征环境保护税应该合乎的条件不作了细化规定,并对减征条件中增值税污染物废气浓度值作了明确具体。(第二十三条)  (五)关于税收征管  条例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征管事项不作了规定:  1.更进一步具体了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税征税管理中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2.具体了创建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分享平台的明确拒绝,以及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通过涉税信息分享平台传递信息的具体内容。(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3.具体了税务机关对环境保护税的管辖权以及税收首府争议的处置办法。(第三十一条)  4.对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污染物废气信息以及限于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不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5.对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出现异常及有关处置方法不作了规定,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出现异常的明确情形由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界定。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6.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工作因应机制不作了明确规定,还包括:税务机关应该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送的污水处理单位信息展开纳税人辨识(第三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强化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作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第三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找到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污染物废气信息以及限于的污水处理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不合乎涉及规范的,应该通报税务机关处置(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因应(第四十条)。  此外,条例对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第七条),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废气标准(第八条),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当量数的含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污染物排放口的确认方法(第十六条)等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免除  第四章 征税管理  第五章 所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提高环境,增加污染物废气,前进生态文明建设,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府的其他海域,必要向环境废气增值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该依照本法规定交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之为增值税污染物,是指本法附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格》、《增值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必要向环境废气污染物,不交纳适当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成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废气增值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或者处理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多达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废气标准向环境废气增值税污染物的,应该交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储存或者处理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该交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附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格》继续执行。  增值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明确限于税额的确认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责考虑到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废气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拒绝,在本法附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格》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明确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增值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认:  (一)增值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算的污染当量数确认;  (二)增值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算的污染当量数确认;  (三)增值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认;  (四)增值税噪声按照多达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认。

  第八条 增值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出来。每种增值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明确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附有《增值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继续执行。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排放口的增值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增值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附有《增值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税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税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排放量的类似必须,可以减少同一排放口征税环境保护税的增值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增值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出来:  (一)纳税人加装用于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出来;  (二)纳税人并未加装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开具的合乎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出来;  (三)因废气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水处理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出来;  (四)无法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出来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取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出来。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出来:  (一)增值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除以明确限于税额;  (二)增值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除以明确限于税额;  (三)增值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除以明确限于税额;  (四)增值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多达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明确限于税额。  第三章 税收免除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还包括规模化养殖)废气增值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废气增值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成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废气适当增值税污染物,不多达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废气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后征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征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废气增值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高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废气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税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废气增值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高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废气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税环境保护税。  第四章 征税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税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管理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创建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涉及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强化环境保护税征税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该创建涉税信息分享平台和工作因应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将污水处理单位的污水处理许可、污染物废气数据、环境违法和不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涉及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该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再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废气增值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该向增值税污染物废气地的税务机关申报交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出来,按季申报交纳。无法按相同期限计算出来交纳的,可以按次申报交纳。  纳税人申报交纳时,应该向税务机关上报所废气增值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必须拒绝纳税人上报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交纳的,应该自季度完结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交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交纳的,应该自纳税义务再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交纳税款。  纳税人应该依法真实情况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该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涉及数据资料展开核对。  税务机关找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出现异常或者纳税人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呈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展开审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自接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开具审核意见。税务机关应该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出来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废气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专门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府海域废气增值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交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希望纳税人增大环境保护建设投放,对纳税人用作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不予资金和政策反对。  第五章 所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废气活动对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处置的技术经济性,取决于有所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

同一介质完全相同污染当量的有所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非常。  (二)污水处理系数,是所指在长时间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不应废气的污染物量的统计资料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用于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展开测算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 必要向环境废气增值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交纳环境保护税外,应该对所导致的伤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实施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税环境保护税,仍然征税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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